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电话号码:1312026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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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执业律所: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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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典型案例
小美和小帅是夫妻,婚后和小帅的父母一同居住在60平的房子里,毕竟房子小,人口多,生了孩子居住也不方便,因此小帅的父母拿出了自己的300万,想再买套房子。
小美前年辞去了工作,在家里做全职主妇,家里也有车,所以会带着婆婆去看房子。
房子挑好了后,问题来了,房子的价格高于婆婆的预算,所以婆婆就想着再加上小美小帅的公积金,把新房子拿下。
小美小帅很配合,婆婆就将钱都转给了小美,小美付的钱,办的手续,房产证上写是小美一个人的名字,后来又陆续改了几次,最终房产证上写的是小美和小帅两个人的名字,两个人按份共有。
然而现在小美小帅夫妻感情破裂,闹到了离婚的地步,这套房子又惹纠纷,婆婆和公公认为这套房子是买给自己的,只是借了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并不是赠与,要求夫妻二人把房子还回来,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02、争议焦点
借名买房案件的争议焦点一般围绕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一事的合意,即借名人是否曾表达过借用出名人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
03、法院认定
1.小美小帅和婆婆对诉争房屋购房款均有出资,婆婆出资了绝大部分、小美小帅出资小部分
2.购房后,小美小帅和婆婆多次曾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多次变更房屋产权登记,侧面反映双方就家庭之间房屋产权归属一直处于协商状态,目前的登记状态至少是各方阶段性协商的结果
04、法院判决
因综合衡量本案情节,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得出诉争房屋系婆婆一方借名购买的唯一性或者高度盖然性结论。也就是借名买房不成立,但就双方对诉争房屋的出资性质不做审查,双方可另行协商。
05、借名买房诉讼常见问题
举证困难,借名买房一般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这种情况下,很少会有当事人在借名或出名时留有文字版的借名买房协议。故在诉讼时,当事人很难提供最有利且直接的证据。
06、应对办法
如果借名人无法提供任何有利证据的情况下,盲目选择借名买房案由败诉风险极高,且在选择借名买房方向后,可能会阻碍败诉后以其他案由起诉。
因此,在接案、审视案情后,如办理者认为以借名买房合同纠纷诉讼败诉风险较大,可以考虑以民间借贷、不当得利等其他案由起诉。因为借名人至少可以提供完整的出资记录,选择上述案由可以适当地降低举证责任。
07、安嘉有话说
我国社会现实和传统观念影响,一般在夫妻结婚时,一方尤其是男方父母常会为新婚夫妇出资购买房产,而在两人面临离婚时,买房一方又常常会想尽办法规避与另一方分割这套房屋,故借名买房案件的数量日渐上升。
但根据民法典婚姻编及司法解释等规定,婚前或婚内购买的房屋,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时也会考虑各自家庭的出资贡献。
所以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如果真的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时,选择该方向诉讼无可厚非,如果只是不愿意跟自己的配偶分割房屋,选择虚假诉讼,往往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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