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电话号码:1312026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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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执业律所: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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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怎样的?本文将为您解答这一法律问题,探究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哪些情况下不能构成事实婚姻,以及法律如何规范这一领域。
一、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怎样的
我国虽无刑法规定事实婚姻,但《民法典》司法解释明确了其认定标准。
事实婚姻按非婚同居关系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未登记结婚的共同生活男女,其事实婚姻的认定需区分时间:
1.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视为事实婚姻;
2.此后须补办结婚登记,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二、不构成事实婚姻的情形
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也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这包括:
1.违反男女双方意愿的婚姻;
2.未到法定婚龄;
3.重婚状态;
4.近亲关系;
5.有禁婚疾病的关系。
这些情况下,婚姻关系可能被认定无效,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怎样的
三、法律规范与咨询
尽管刑法未规定事实婚姻,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为事实婚姻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果读者在面对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更深入的了解或遇到困难,可以到法律服务平台进行专业法律咨询。
如何界定事实婚姻中的实质要件?有疑问欢迎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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