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电话号码:13120267676
手机号码:13120267676
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执业律所: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1208室
一、离婚后还能住我离婚前住的房子吗?
1.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人可以向另一方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租住的公有住房,面积大到可以分房使用的,可以由双方单独租住。房屋可以单独出租或者承租人可以向另一方提供住房的,可以准予。
2.离婚时,一方无权出租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的且解决住房问题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者裁决暂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人员在暂住期间,应当交纳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离婚时,一方无权承租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另租房屋经济上确有困难的。承租公房一方负担得起的,应当给予一方一次性经济帮助。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091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罪。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还有其他主要缺陷。
第1092条规定,【一方侵害配偶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夫妻共同分享财产时,配偶一方可以分得很小的份额,也可以不分得。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撤销居住权的条件是什么?
1.在实施居住救助期间,生活困难的一方结婚、死亡的,另一方可以终止救助。
2.原居住救助期限已满后,生活困难的一方要求另一方继续提供居住救助的,除非另一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救助,一般不予支持。
3.如果你居住的财产由于提供帮助的人以外的原因而损坏或丢失,你的在留权将被中止或终止。
法官在判决中确立的居住权,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或继承。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在合理范围内对物业进行维护和修缮的义务。居住的财产受到非法侵害的,居住权人在征得救助人同意的情况下,有独立的请求权。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联系我们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2019 © copyright 安嘉律师事务所 张丽珍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提供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北京离婚律师咨询网(bjswlh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