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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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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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份额的大小确定一般是均等的,如果继承人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可以多分。遗产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的等。
一、如何确定遗产继承份额的大小
遗产继承份额的确定规则有: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遗产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遗产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遗产继承份额的
二、遗产继承纠纷怎么管辖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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