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电话号码:1312026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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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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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去世且没有遗产,一般债务也随之消失了。毕竟还债得靠债务人自己有钱,要是连遗产都没有,那债权人也没办法,法律也不能让其他人替债务人还钱。
一、欠债人死亡没有遗产债谁来还
当借款人离世并且不存在任何遗产时,债务通常被视为无须归还。这是由于债务的履行有赖于债务人的个人财务状况,若无可用之遗产来实现债务清偿,债权人也无法利用法律手段要求其他人士代为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当借款人离世并且不存在任何遗产时,债务通常被视为无须归还。这是由于债务的履行有赖于债务人的个人财务状况,若无可用之遗产来实现债务清偿,债权人也无法利用法律手段要求其他人士代为承担偿还责任。
二、欠债人死亡的债务哪些人去承担
若负债人身亡,则其所负担之债务将由下列人群负责承担:
首先,如债务人不幸离世,那么其继承人便需在其所继承的财产范围之内,全数为已故遗产继承人清偿债务。
其次,倘若缺乏可供继承的遗产,但却存在对债务提供了担保的保证人,此时,保证人就必须独自承担起保证责任。
再次,若该笔债务恰属债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共同债务,那么当债务人离世之后,便应由其配偶负责清偿这部分债务。
最后,若无上述情况发生,那么这笔债权、债务将会自动消逝,无需再次进行还款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欠债人死亡了谁还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当负债人不幸离世之后,他所遗留下来的债务将由合法的遗产继承者依照遗嘱或法定程序在其所继承的财产范围之内承担起偿付的义务。倘若所继承的财产无法全额偿清其所有债务,那么承继人必须按照自己能够继承的那部分财产额度来进行偿付。反之,如果承继人选择放弃对受害人遗产的继承权,他/她将会无需再负担任何偿还义务;但是在此之前,他们需要先向遗产管理机关明确表达出放弃继承的意愿。
当借款人离世并且不存在任何遗产时,债务通常被视为无须归还。这是由于债务的履行有赖于债务人的个人财务状况,若无可用之遗产来实现债务清偿,债权人也无法利用法律手段要求其他人士代为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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