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电话号码:1312026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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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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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钱是否需要归还?下面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为您解析:赠与关系成立则无需返还,但如存在借贷或不当得利的情况,则需返还。
一、男女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分手后要还吗
在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钱是否需要归还,主要取决于赠与是否成立以及赠与的撤销情况。
1.如果双方间的赠与关系成立,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所赠财物属于自愿赠与,不需要返还。赠与的成立要件包括: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有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予的真实意思表示。
2.如果女方有严重侵害男方或者男方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男方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钱财。
3.如果恋爱期间相互的转账及财物给付能够证明属于民间借贷或不当得利,那么基于借贷关系或不当得利也需要返还。
二、借贷与赠与区分
恋爱期间相互的转账及财物给付属于借贷还是赠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如果一方主张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2.若无法举证,除对方就民间借贷关系进行自认外,主张属于民间借贷关系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如果无法证明给付行为属于赠与、也不能证明属于民间借贷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应返还情形
在恋爱关系中,如果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接受赠与的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包括: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以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此外,如果是明显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彩礼在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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