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电话号码:13120267676
手机号码:13120267676
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执业律所: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1208室
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知,夫妻婚后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想要出售房产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然而,生活中常出现夫妻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卖掉,因而引发纠纷。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卖应如何处理?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为大家解答这两个问题。
案情简介:
刘先生与刘女士于2008年9月19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以刘先生名义购买房屋一套(下称2002号房屋),总房款1046297元,首付款376297元,贷款67万元。并于2012年7月30日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登记在刘先生名下。2011年8月2日,刘女士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刘先生起诉要求离婚,2013年6月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另行解决。
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后,2013年8月,刘先生在刘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2002号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徐先生,获得房款287万元。关于2002号房屋贷款67万元,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2013年8月20日,刘先生偿还贷款3050元,2013年9月20日一次性清偿剩余贷款644130.93元。2016年刘先生仅分期向刘女士支付了50万元房屋所得款。刘女士多次就刘先生擅自出售2002号房屋给其造成的损失问题协商未果,十分懊恼。
律师评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应当分两种情况讨论:
(1)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向擅自处分房屋一方请求赔偿损失
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需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第二,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第三,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在这三个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本案中,刘先生未经刘女士同意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且第三人徐先生已经善意取得该房屋,由此给房屋共有人刘女士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擅自出卖房屋的刘先生承担。
(2)第三人未善意取得房屋,请求返还房屋
如第三人未满足上述善意、支付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三个条件,第三人就无法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则另一方有权追回房屋。本案中,如第三人徐先生尚未善意取得该房屋,则刘艳新可以请求第三人徐世杰返还房屋。
知识延伸:
婚后按揭买房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1、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
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对于偿还的贷款,如果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偿还贷款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不需要分割了。
2、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
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共同还贷。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的。
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不予分割。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综上所述,夫妻一方无权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时,所签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2019 © copyright 安嘉律师事务所 张丽珍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提供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北京离婚律师咨询网(bjswlh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