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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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是否可以提出精神损害的赔偿?如果可以赔偿精神损害费,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离婚的精神损失损害赔偿的情形及数额判定是怎样的?下面本律师就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欢迎大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情形则应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
注意,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出于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过错自愿给另一方精神抚慰金也是可以的。
二、数额判定
一般法院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认定您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离婚精神损害行为中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过失包括推定过失的情形。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不定来确定赔偿的数额,过错与责任呈正向关系,所以故意侵权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要比过失侵权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要大,因此对故意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大于过失侵权的赔偿数额。
(二)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
包括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根据这些具体情节恶劣程度可以确定损害事实的大小,从而为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提供依据。
(三)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这是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根据损害后果的轻重,可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大小。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亦可作为确定赔偿责任大小的理由。这种结果包括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健康状况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
(四)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如果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赔偿或赔偿能力有限,那么应适当减少赔偿的数额。
(五)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我国各地生活水平不平均,差异较为明显,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有一定的影响。
(六)过错方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后态度
在实际生活中,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多是一些在经济上具有明显优势、社会地位较高的“成功人士”,往往引起的社会影响也较大,所以也有必要对加害人的情况进行分析,以酌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七)其他情况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结束,那么,由此会产生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所以,在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比如:夫妻用于家庭劳动和子女抚养、教育上的时间和费用等因素。 法官是要根据这几种情况确定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的。
在生活中这样的情况千差万别,我们就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损害赔偿,才能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利,以上就是对“离婚的精神损失损害赔偿的情形及数额判定”的解析,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致电咨询我,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联系方式:张丽珍律师1326198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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