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电话号码:13120267676
手机号码:13120267676
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执业律所: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1208室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今天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北京离婚咨询:离婚后是否能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离婚后是否能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一、离婚后是否能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离婚后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离婚后,请求损害赔偿,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后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后不得再主张。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损害赔偿,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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