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电话号码:1312026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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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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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人询问我关于涉外婚姻的众多事项,比如涉外婚姻形式要件的冲突类型是什么等等,接下来本律师将会对这个问题做出解答,以期能为大家解开困惑。
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者程序所必须符合的法律规定的条件。现代社会中,大多数国家规定婚姻的成立必须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才有法律效力。但是冰岛、苏格兰、瑞士、瑞典等地区承认事实婚姻,也就是当事人只要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事实不必通过任何事实即可成立。因此,规定要式婚姻和承认事实婚姻的国家在结婚的形式要件上已经有法律冲突。此外,在要式婚姻国家中对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也不相同,主要的类型有:
1、民事登记形式
这是指缔结婚姻当事人必须到法律指定的国家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书,婚姻才告成立。中国、日本、朝鲜、蒙古、法国、比利时等大多数国家都要求结婚进行登记,但是登记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也不尽相同。英、美等国也大都要求登记结婚,以防实质要件欠缺的当事人举行婚礼。
2、宗教婚姻形式
这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按照其信仰的宗教的教规完成一定的宗教仪式,婚姻才能成立。不同的宗教教规对婚姻的方式有着不同的要求。在西班牙、希腊、伊朗等国家,宗教婚姻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结婚方式。
3、混合方式
法国、德国、罗马尼亚等不仅要求当事人进行,而且要按照法律规定举行仪式,婚姻才有效力。美国有一些州规定除了登记结婚之外,还必须举行宗教仪式。英国、巴西、丹麦、瑞典等允许当事人在宗教仪式和民事登记方式中任选一种,都具有法律效力。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关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其一,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世界上许多国家均依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主张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来解决有关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
其二,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上文所述即是对“涉外婚姻形式要件的冲突类型是什么,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回答,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咨询我,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张丽珍律师 132-6198-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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