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电话号码:13120267676
手机号码:13120267676
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执业律所: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1208室
近期,本律师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中,通常遇到他们的婚姻已经在国外法院判决离婚了,回到国内来,主要是为了分割在国内的不动产。那么根据我国的法律贵定,外国的法院判决书是不承认其效力的,那么既然离婚了再国外,总不能再到国内来再离一次婚吧,那样增加了诉讼当事人的离婚成本,有悖我国的司法原则。虽然不能直接承认国外法院判决书的效力,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向申请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书。那么涉外离婚,在外国离婚判决是否需要在中国申请确认判决效力 ?下面我就以最简单的方式告诉大家。
一、涉外离婚,在外国离婚判决是否需要在中国申请确认判决效力 ?
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二、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中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
3.传唤应诉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情况的说明。
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对国外离婚判决书的认可涉及到我国主权方面的问题,只有在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在我国生效。所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并不是当然有效的。
综上所述即是我对于“涉外离婚,在外国离婚判决是否需要在中国申请确认判决效力 ”的问题的解答,若您有任何问题,欢迎电话咨询我,我会针对您的情况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联系方式:张丽珍律师 132-6198-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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