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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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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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形分析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二、相关知识问答
(一)我国法院拒绝认可外国法院判决需要层报最高院么?还是直接拒绝认可就行?拒绝认可后当事人如何救济?
1、关于我国法院拒绝认可外国法院判决是否需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尚无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如何操作,属于法院的工作秘密,未对外公布。
2、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作出更明确的规定。2017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丝绸之路(敦煌)司法合作国际论坛上作专题发言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若干问题的规定》,将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互惠原则具体适用的标准,增进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便利度和透明度。(详见网页链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修正版)》(以下简称《通知》)对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作出规定。
该《通知》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以我国法院办理涉外事务的谨慎态度,我国司法实践中,参照该《通知》执行的可能性较大。
(二)涉外离婚案件外国法院先于我国法院做出判决,我国法院是否还要做出判决?
1、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申请的范围是:
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2、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对于国外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如何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还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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