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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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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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离婚法律文书不同情况下如何送达
(一)涉外当事人都在国内
文书送达方式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
(二)一方在国外,在国内的一方知道其住址的
(1)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如果双方国家之间有国际条约或者双边互惠条约,
那么就按照约定的方式送达
(2)外交送达,这个规定在于国家间没有互惠基础或者国际条约,
那么通过国家的外交关系和外交规定,直接在国家间送达。
(3)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委托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也是说中国国籍的人在外国居住,那么法律文书就可以通过我国驻外国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这点需注意,通过向业务代办人送达,需通过业务负责机构授权才可以。
(5)邮寄送达,如果其它送达方式都不方便或经对方同意的,
那么可以采取邮寄送达,邮戳上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三)一方在国外,在国内一方不知道其住址的。
只能公告送达,这是因为对于离婚身份的案件,被告不再国内的话,
采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理的方法,那么不知道具体地址,只能公告。
二、相关知识问答
(一)涉外离婚的管辖是怎样定的?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涉外婚姻怎么起诉离婚?
1、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向居住在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对于涉外离婚如何向被告方送达诉讼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采用以下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3、被诉方接到法院诉讼文书后,至少有30日的答辩期,在此期间被诉方可以书面进行答辩,也可以在开庭时进行答辩。
4、如法院缺席审理,裁判文书无法送达的话,也应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个月。
5、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国外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为30日,在国内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仍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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