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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涉外离婚的公告费用怎么算,相关知识问答

在现代中国,有涉外夫妻关系的男女并不少,但是由于涉外婚姻的男女双方的生活习惯文化基础都有所不同,因此婚后是否能够磨合到一起是一个问题。因此接下来将由本律师将带来涉外离婚的公告费用怎么算,相关知识问答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本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涉外离婚的公告费用怎么算

缴纳公告费300元,公告期60天。

如果被告失踪,法院需要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的,公告所需的费用按规定是要先由申请人(原告)承担的,申请人可以将其列入诉讼费用,请求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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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知识问答

(一)涉外离婚是哪些法院管辖的?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法院公告传达和邮寄传达,两者详细方式是怎样的?区别在哪?

邮寄送达是通过邮政局将所送达文书和送达回证邮寄给受送达人,前提是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通过此方式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是运用报刊等媒介将文书内容通过公告形式公开送达给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是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适用,并且要承担一定的公告费。

(三)要离婚找不到人,登报通告是不是就可以一次判离?

不一定,一般第一次不会直接判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但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与下落不明的配偶离婚的,并不是都能达到目的的,人民法院适用公告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1、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法律事实。

  2. 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杳无音讯或者查无住址必须是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断,更不能是隐瞒真实情况的虚假情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诉讼请求时有义务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

  3. 2、被告人被宣告为失踪人是适用公告离婚的前提。

  4. 只有夫妻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另一方才能公告离婚。被告人下落不明并不必然被依法宣告失踪。只有符合《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即被告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发布查找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仍杳无音讯的,才能被宣告为失踪人。如果被告人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原告与被告的离婚就不会被准予,原告暂时就不能与他人结婚。

  5. 3、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要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且要遵守法律关于公告期的规定。

  6. 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判决书时要用公告方式送达,需要注意的是公告离婚有两个公告期,无论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向被告送达起诉书,还是人民法院在判决后向被告送达判决书,发布公告的公告期都不能少于60天。对于出国后失踪的被告人,公告的期限还要延长至6个月。

  7. 4、被宣告为失踪人的配偶起诉离婚且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不用调解。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依据的不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是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客观事实,所以无须调解。

  8. 5、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且不能被撤销。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涉外婚姻离婚公告费用以及法院公告传达和邮寄传达有什么不同,涉外离婚的法院管辖等等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咨询本律师,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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