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电话号码:1312026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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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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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以上的法条可以得出: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如果没有明确的赠与协议写清楚到底赠与给哪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实际情况中,真遇到约定不明或者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走到离婚财产纠纷的一步的情况,出资一方一般不会甘心全款出资变成共同财产,一旦父母一方与己方子女倒签借款协议,就可视为父母的全款出资是向夫妻的借款,而不是赠与!
类比一下,普通人之间的赠与也是同理,如果没有明确的赠与证据,一旦有反对意见,赠与就很难成立。
所以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
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然而此时,明明是共同财产的房产摇身一变,成了夫妻共同债务,未出资的一方要想要分得部分房产,还要先出钱还债,这个落差着实有点大!
目前,解释二的出现,平衡了这两种极端的跨越。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需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如此这般,举全家之力买的房子也不会因为另一方不出资的短期婚姻而被分走一半,没有出资却默默奉献,为了家庭牺牲更多的一方也不会竹篮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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