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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

离婚对女方有什么补偿知识讲解,相关热门问题解答

近期许多人向我询问离婚补偿方面的相关知识,那么接下来我就几个提问进行解答,同时为大家讲解离婚对女方有什么补偿的知识讲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请看下文的相关具体内容,谢谢!

一、相关热门问题解答

1、离婚,女方能要求哪些补偿?

婚姻续存期间,如果女方在家庭及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回答:

【有权要求补偿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举例说明上述情形】

在法律上虽然有规定的补偿情形,但在实际中是很难确认的。下面举例说明具体情况:

  1. (1)抚育子女:在教育陪护子女、接送孩子上下学等方面花费的时间比男方多出较多。

  2. (2)照料老人:由于工作或其他原因,男方不在身边或较少陪护老人,女方承担了照料老人衣食住行的绝大多数时间,甚至包括看病就医、陪护治疗等情形。

  3. (3)协助工作:所谓的“协助工作”并不是要到男方的工作单位如何如何,像代其招待客人、帮助其化解社会交往以及工作关系中的矛盾等等,都可以说明协助工作。

2、要离婚了女方要求赔偿她生孩子住院的手术费和其他的费用,男方是否应该负责赔偿?

回答:

(1)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有法定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目前,离婚损害赔偿 的范围限于:

  1.   (一)重婚的;

  2.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4.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不能向第三者提出。

  另外,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离婚对女方有什么补偿知识讲解

离婚赔偿,严格的说是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其中一方发生重大过错导致的离婚中,过错方要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精神和物质损害进行民事责任赔偿。常见的重大过错有:婚内与他人同居、婚内再次结婚、有家暴和虐待遗弃行为。无论男方还是女方,只要遭受到过错方的损害,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顺带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可以获得适量的离婚赔偿。

离婚补偿,严格的说是离婚经济补偿,保护的是婚内付出更多义务的一方。在夫妻双方提出离婚时,在家庭事务中付出较多的一方,有权力向另一方提出适当的离婚补偿,法院会依法受理并进行判决。

就离婚赔偿来说,如果想获得更多的利益,就要尽力证明另一方确实有重大过错,前提是自己没有过错,具体可参考《婚姻法》第46条。男女方在离婚赔偿中,并没有哪一方会受到法律的特殊照顾,过错方无论谁,都需要对无过错方进行适当的离婚赔偿。

而离婚补偿中,女方也不会被特殊考虑,就离婚补偿的定义我们就能看出来。只要一方能证明自己在家庭事务中,在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等问题上付出更多,这一方就是可以申请提出离婚补偿的。当然,离婚补偿制度的应用也是有一定条件的,这在《婚姻法》第40条中有规定,在夫妻双方已经对婚内财产的分配形成协议的前提下,就是不需要法院分配婚内共同财产的,这部分夫妻里认为付出更多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离婚补偿,法院判决的原则是补偿的数额与付出的劳务价值相当,大致会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子女与老人的抚养赡养情况和双方经济情况等。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其实在离婚补偿和离婚赔偿的问题中,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都是平等的,并不存在说大家认为女方较为弱势,在判决时就会特别关照。

不过,对于女方来说,唯一被特殊考虑的情况,是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处理,在《婚姻法》第39条中有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事项无法自行协调解决,进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时,法院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会根据实际的情况,优先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请致电联系我,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联系方式:张丽珍律师  132-6198-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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